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非营运车从事客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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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从事客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保险理赔

2018-09-27 01:36:44 PM

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发展,社会上存在大量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当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否赔偿?

首先,当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家庭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改变了车辆用途,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保险事故的概率超过了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估,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家庭车辆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故保险人仍应予以赔偿。经过查询资料了解,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非营业性保险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增加了车辆的风险,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载客运务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此次,笔者认为,是否理赔,重点还要看法律上的规定。1.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如果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则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商业三者险则应根据保险法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后,实践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营运车辆的保费更是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已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因此,家庭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了明显变化,导致车辆的行驶风险显着增加,超过了保险人承保时可预见的范围,故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而不予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着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将该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用。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着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此时如果继续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将产生对保险人不利的显失公平后果。而对于参与保险的其他投保人以及由投保人处汇集起来的保险赔偿基金费而言,为那些发生在预料之外的增加的危险负责,将可能透支保险赔偿金。

综上,未投保营业性保险的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时,应当向保险人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客运服务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