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劳务与雇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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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劳务与雇佣的区别

2018-08-30 01:03:10 AM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限较为模糊,但我们仍应区分两者的差别。把握两者的差异后,当发生法律纠纷时有助于我们对法律关系的认定,进而在诉讼中有利我们诉求的主张。下面,了解二者的区别。

第一,定义的不同。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主体的区别。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第三,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地位平等。在雇佣关系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可知,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第四,工作条件提供人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第五,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劳动方完成与用工方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因此,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比较短。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与劳务关系。

综上,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在获得对雇员劳动管理指挥权时,自然也该履行期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因此,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民事责任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