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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开发商可约定并行使商品房被预查封的解除权

2018-08-23 12:19:38 AM

商品房被预查封后,开发商可依约行使解除权。理由如下:

首先,欲查封的商品房未办理产权手续时,产权归合法建造的开发商所有。被执行人(买受人)尚未取得商品房的物权、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开发商存在阶段性保证责任。此时,在商品房被预查封的情况下,是否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不仅要考虑他案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法定权利,也应要考虑开发商的利益保护。

其次,被执行人(买受人)对预查封的对象仅享有物权期待权而非物权。在期待权向物权转化的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被执行人(买受人)最终无法取得物权的可能。预查封的对象是被执行人(买受人)基于一份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享有物权期待权的商品房,并不是被执行人(买受人)已经享有物权的商品房,预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上述商品房进行的一种预先限制性登记,目的在于限制他人再行处分该商品房的权利,在商品房的产权设立后,预查封才转为正式的查封,达到限制物权变动的效果。

最后,当事人依法约定的解除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仅限制了被执行人(买受人)、第三人在预查封标的上以规避执行为目的而再次设定权利负担、改变权属等妨碍执行的行为,并未禁止第三人基于正当理由消灭被执行人(买受人)享有期待权所依据的基础关系的权利。被执行人(买受人)违约导致开发商解约条件成就,开发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系开发商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并非意图转移预查封财产或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恶意损害他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综上,开发商基于合法正当理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存在与被执行人(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