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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保证责任随之消灭

2018-07-12 11:59:40 AM

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保证责任随之消灭。

保证合同的订立是对未来债务、附条件债务预期设定责任关系,该债务未来也可能不会发生,此时保证责任就属于无债务的责任。只有债务人的法律责任才能派生出现实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体现为保证债务,当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债务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的保证责任才得以产生,债权人才可以行使对保证人的诉权。于是,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处理有以下两层思路:第一,保证义务随保证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并非当然的债务。尽管保证义务于合同生效时已产生,但最终不一定转化为保证债务。保证人对债务负有保证义务,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主债务能否获得清偿并不明确,如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按期还款,即不会产生保证债务,保证人亦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于主债务未到清偿期即死亡,保证人死亡时,仅存在基于保证合同而生的保证义务,而保证债务尚未实际产生,保证责任自然无从谈起。且保证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债权人之所以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依赖的不仅仅是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很大程度上基于对保证人人格和身份的依赖,属于信用保证。一旦保证人死亡,其信用随之消失,保证人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属性即消失,债务担保的人身基础亦不存在,故而保证义务随保证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第二,保证债务不发生继承。分析保证债务产生的过程,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合同签订时,保证人负有的是保证义务,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债务时,则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债务。如果将保证义务与保证债务分开讨论的话,保证人先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保证债务并未实际产生,那么,需要考虑的是保证债务能否继承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并未规定继承人有继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只负有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偿还该遗产所附着的债务的义务,保证债务并非为保证人自己的遗产所负,而是为债务人所负,故不应由保证人的继承人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义务于保证合同生效时产生;保证债务的产生则以主债务到期未清偿及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为前提。

    综上,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债务,保证责任亦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