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提起反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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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提起反诉的条件

2018-06-28 10:02:53 AM

提起反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符合反诉的其他法律规定。(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三)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四)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五)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六)提起的期限是在辩论终结前。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